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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滇民族部落”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条款的适用

近日,高沃律师代理昆明在水一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古滇民族部落”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胜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最终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高沃律师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商标权益!

下面笔者结合本案司法判决和法院相关规定,针对无效宣告纠纷案件中有关“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条款适用进行分析!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第32359370号“古滇民族部落”商标,指定/核定使用在第41类“4101 教育 、4102 安排和组织会议 、4103 流动图书馆 、4104 书籍出版 、4105 体操训练 、4105 提供卡拉OK服务 、4105 游乐园服务 、4105 电视文娱节目 、4106 动物园服务 、4107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商品/服务项目上。

案情介绍

本案商标权利人为“昆明在水一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我司客户),该公司于2018年07月19日申请本案诉争商标,该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该商标权利人地处云南省昆明市,“古滇”正是表现了云南省的悠久历史,“民族部落”也体现了“云南省”少数民族种类较多的特色,商标整体是根据“云南省”的简称及“云南省的历史和民族特色”独创设计的商标标识。该商标权利人自商标核准注册以来,一直将该商标用于体操训练、搏击训练等服务上。

2020年11月11日,昆明诺仕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诉争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程序,无效宣告的依据为《商标法》第32条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申请人关于诉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该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提起了诉讼程序,该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均认定诉争商标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最终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32条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对《商标法》第32条后半段的适用要件规定如下:

(1)未注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诉争商标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3)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针对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应通过当事人提交的在先未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案中,无效宣告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了“古滇文化旅游名城的宣传报道资料及方案汇报、政府旅游局文件资料及简报、荣誉资料”等证据,在二审程序中补充提交了“广告宣传合同及宣传图片、春城晚报及云南日报、凤凰网及经济参考报的报道、百度地图”等证据。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无效宣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显示了打造包括古滇民族部落在内的古滇王国项目的规划和报道,但“古滇民族部落”作为项目名称,并未显示其包含的项目类别,并且无效宣告申请人自认该项目尚未对外开放,难以证明其通过宣传、使用,并将“古滇民族部落”作为商标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

总述

本条款中,判断在先未注册商标能否通过商标法加以保护,关键在于相应标识是否在商业活动中作为商标使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针对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应通过当事人提交的在先未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高沃律师在处理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有更深刻的理解,如果您遇到了类似商标问题,可以联系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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