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专利无效宣告答辩
专利名称:V型丝工业滤网及其激光加工工艺
专利权人(我方客户):辽宁裕通石化机械仪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石家庄TC公司
案件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名称:一种工业条缝筛网
专利权人:石家庄TC公司
无效请求人(我方客户):辽宁裕通石化机械仪表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近二三十年来石油化工行业发展很快,特别是我国的石化行业发展迅猛。而V形丝网结构的反应器内件属于许多石化装置的关键设备,过去国内外市场一直被美国Johnson公司等一两家国外企业所垄断。辽宁裕通石化机械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通公司)经数年研发试验,最终成功研发出采用激光切割、激光焊接综合加工工艺制作V形丝网的工艺,并于2010年申请了涉案发明专利,于2012年获得授权。由于该项专利生产工艺的技术优势,使得裕通公司的V形丝网反应器内件很快被国内外石化行业认可,并在短短几年迅速占领了国内石化行业的主要市场。涉案专利产品明显的技术优势迫使美国Johnson公司大幅度降价,且在几年前基本退出了中国市场。该项专利也为裕通公司赢得了多项荣誉和奖励,承接并顺利通过了多项课题和研究项目。
近年来,裕通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现,部分企业制造相关设备的工艺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裕通公司对相关涉嫌侵权企业发起专利维权诉讼,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明确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并赔偿损失。此后,被告针对原告裕通公司的上述涉案专利发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与此同时,裕通公司发现被告在侵权诉讼程序期间以涉案专利为主要内容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针对对方该在后申请的专利发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由于上述两无效案件的当事人互为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且技术方案的关联性较高,合议组采取了合并审理方式。在口审过程中,我方代理人在全面拆解分析案件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证据,进行了精彩的陈述,赢得合议组的认可。最终,上述两个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支持了裕通公司的主张,维持裕通公司自身专利全部有效,且宣告对方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审查要点】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提交的其他现有技术未明确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现有技术也未体现本专利的设计思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并非显而易见。
本案承办律师团队
邵长平 刘林东
高沃律所专利诉讼团队由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以及各领域技术专家、专利工程师等高端人才组成,整个团队优势互补、协同配合,能够提供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的大部分成员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双证律师),本案承办团队中,邵长平律师是知产领域资深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刘林东律师为律所高级合伙人、专利诉讼部主任、我国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的卓越表现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护了的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