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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金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日照金禾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9类的15820862号“金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日照金禾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在全球范围内保持持续领先的行业竞争力”为愿景,始终专注于柠檬酸及其盐类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成长为中国乃至世界柠檬酸行业工艺技术领先、生产规模居前、产品质量优良的专业柠檬酸制造商。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了“金禾”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5年10月20日被商标局驳回。
 

  一、“金禾及图形”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拥有较强的独创性,申请人已经在多类别成功注册135件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主打的“金禾”系列商标加以保护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性、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方面差异甚远,完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5820862

引证商标

4081306


  商标标识是由图形与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下方的汉字“金禾”采用标准字体书写,板正端庄。基于相关公众以文字作为识读与呼叫的重点的习惯,所以,申请商标中汉字“金禾”无疑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引证商标是由图形与字母组合而成,由于图形本身具有不便呼叫的劣势,所以,引证商标以字母“CTPC”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为相关公众识读与呼叫的重点。
 

  从颜色设计上看,申请商标采用传统的黑色设计,在实际中采用淡蓝与灰色设计;而引证商标采用“红、绿、蓝”三种颜色设计,两商标给人截然不同的视觉感受。从构成要素上看,申请商标整体呈现三角形,内部要素折线清晰,角度鲜明;而引证商标由三条弧线构成,线条顺畅,无明显角度。很显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整体构图差异明显,丝毫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图形元素取自“山峰”、“江河”、“植被”、“方圆”、“关联”,体现天地人之道,具有独特的代表意义。而引证商标单一的图形本身无独特的含义。所以,申请商标的图形含义丰富,与无特定含义的引证商标的图形具有截然不同的代表意义,无丝毫交叉,不构成近似。


  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与申请商标图形相同的第15840100号商标的初步审定,充分证明两商标的图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申请人“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其在第19类别商品上并未投入使用,两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丝毫不存在交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综上所述,金禾及图形”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拥有较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主打的“金禾”系列商标加以保护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以汉字“金禾”为显著部分,引证商标以字母“CTPC”为显著部分,并且两商标的图形部分构图差异也相当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5820862号“金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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