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CBN”商标驳回复审案,一标六类,因含“中国”易产生不良影响,且六个类别上共26个在先引证商标。如此高难度的案件,经过高沃非诉律师精准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最终予以初步审定,驳回复审案件成功。
我公司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委托,对其注册在第09类35类36类38类41类42类上“中国广电CBN”商标被商标局的驳回不服,经过高沃非诉律师的精准分析,驳回复审案件最终大获全胜。
驳回理由:
本案申请商标为一标六类,共26个在先引证商标。还有一个绝对条款,驳回理由中显示该标志中含“中国”,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初识本案:
刚到驳回通知书,足足有28页的驳回文件啊!本案申请商标为一标六类,分别指定在第9类35、36、38、41、42类上,各类别上的在先引证商标总共26个。还有绝对条款,因该标志中含“中国”,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心想,这也太有挑战性了吧!
但是,高沃律师坚信,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既然客户完全相信我们高沃。那作为高沃的一份子,力争要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针对此次驳回复审案件,高沃商标代理人团队迅速集结,成立项目组,开展讨论,从多个维度,多个角度,根据法律,结合成功案例,深入剖析,光文案就达到了90多页。
驳回复审理由要点:
1、本案申请人为国务院百分百控股企业,经国务院批复,申请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挂牌成立,财政部和广电总局印发的公司章程明确简称“中国广电”。经党中央同意,2019年6月6日,工信部向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颁发5G牌照,中国广电成为国内第四家电信运营商。申请商标“”中的“中国广电”为申请人企业简称,申请商标中英文“CBN”为中国、广播、网络对应英文的缩写。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足以正确指引商品或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中含“中国”,用作商标根本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为一标六类注册,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进行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6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经国知局审结的驳回复审裁定书中显示:
申请人提交的《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项明确写明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简称为“中国广电”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恳请支持办理中国广电注册商标事宜的函》中指明“经国务院批复,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挂牌成立,财政部和广电总局印发的公司章程明确简称“中国广电”,对应英文名称的简称为"CBN”。再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工业互联网大会、深圳文博会等场所的使用情况材料,可以认定申请商标虽然含有文字“中国”但整体已形成特定指向的含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并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恳请支持办理中国广电注册商标事宜的函;申请商标标识的设计合同、发票;申请商标用于部门指示牌、会议室背景板、建筑物外观、手提袋、桌签等场景和物品上的照片;申请商标在文博会、互联网大会以及不同商业场景中的使用与宣传图片;申请人宣传片;申请人的VI视觉系统以及LOGO的解读;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与申请人签订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查明: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十一、十七、二十一、二十四所有人“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其名义由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最终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书,驳回复审成功!就在2022年10月7日,本案申请商标“中国广电”获得了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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