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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显著差异,不近似!高沃代理“蓉城蜀窖”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四川省蜀窖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3类的59832136号“蓉城蜀窖”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驳回理由:与引证商标第51919507号“巴蜀赋”商标近似,针对驳回理由,高沃律师进行了精准分析:

商标对比图如下: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仅仅为商标的修饰性要素,并不起决定作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

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具体到本案中: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汉字“蓉城蜀窖”为整个标识的显著部分。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以“蓉城蜀窖”为呼叫,读作“róng chéng shǔ jiào”。引证商标同样为图文组合商标,“巴蜀赋”为整个标识的显著部分,以“巴蜀赋”为呼叫,读作“bā shǔ fù”。

申请商标由图形和汉字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图形部分融为一体,整体呈现为徽章状,给人以正规,高端的视觉印象,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图形中央为图形化汉字,线条平直,字形方正,主要起到装饰性作用。引证商标也是由图形、汉字两部分组成,图形和文字分离,呈左右结构。左侧图形由“C形龙”、“鹤”、图形化汉字“蜀”构成。

申请商标“蓉城蜀窖”四字根据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成都市蜀窖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精心设计而成,是一家从事酒类经营、食品经营的公司。引证商标“巴蜀赋”指向注册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珠海市香洲区巴蜀赋商行”,商行为规模较大的商店。

二、申请商标为“蓉城蜀窖”系列品牌的延续,是出于对商标合法善意的保护。申请人已经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于申请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商标和企业之间形成紧密联系。

综上,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在行业属性、地域、对商标的实际使用上有显著差异,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根本无产生交集的可能性。加之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含义上的显著区别,相关公众可以轻易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9832136号“蓉城蜀窖”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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