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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件

有效对比设计成关键!高沃代理“茶壶”专利无效宣告胜诉

2021年11月30日,无效请求人蚌埠乐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重庆佳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第201530375510.2的“茶壶”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22年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573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重庆佳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一、涉案专利产品

第201530375510.2的“茶壶”外观设计专利是由重庆佳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5日提出申请,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2月10日。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为其茶壶的壶体、壶盖及把手形状,专利图片如下:

从专利图片及其说明中可知,该专利是用于冲泡茶水,设计要点主要在于产品的形状。该茶壶由壶体、底座、把手、壶盖和壶体内部过滤部件组成,把手和壶底可以与本体分离,属于组合型的设计。壶体整体呈水滴状,壶体内部过滤部件呈上下两截圆柱形,上宽下窄。

二、提供有效的对比设计是本案的重点

无效请求人委托高沃律师事务所在2021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的规定,理由可以归纳如下:涉案专利的整体与部分对比设计和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

使合议组认同我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最好的方式就是提供足以支撑此理由的证据。请求人在前期准备中必须要准确识别涉案专利的各部分结构,并依照该专利的构造在庞大的专利数据库中寻找在先的、与涉案专利明显无显著区别的专利,以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为此,我方出具5份对比设计图,其中1份最接近的对比设计如下:

三、本案的结果

经查,合议组认为,茶壶类产品设计空间较大,一般消费者比较关注的是茶壶壶体形状、壶盖形状和把手形状,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二者的上述不同点位于把手内侧、壶体下部和壶体内部,且所占比例较小,都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二者相比没有造成显著不同的视觉效果。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差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因此,无效理由成立,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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