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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商标近似被驳回!高沃代理“澳澜 OLAN”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廊坊市澳澜玻璃微珠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9类的58927148号“澳澜 OLAN”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人“廊坊市澳澜玻璃微珠有限公司”已在相同类别申请注册了“澳澜 OLAN”系列商标,且已成功注册,而申请商标正是作为其系列商标的延续,是申请人出于对其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

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来源完全不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丝毫不构成近似。同时,完全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但书部分规定,不构成近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申请商标中有明确的汉字“澳澜 OLAN”作为标识的显著部分进行识别,呼叫为:“ào lán”。引证商标是单一的图形商标,图形是标识的唯一元素,图形整体作为标识的显著部分进行识别,无固定呼叫。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英文构成的组合商标,整体呈左右结构,层次分明。上方的英文为汉字“澳澜”的拼音翻译形式,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左边的图形为标识的修饰部分,仅起到修饰作用。引证商标是由图形一种元素构成的单纯图形商标,元素单一。

申请商标“澳澜 OLAN”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澳澜 OLAN”取自申请人“廊坊市澳澜玻璃微珠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明确指向申请人企业本身。同时表达了申请人崇尚科技,追求健康环保,不管遇到多大风浪都会像海鸥一样在太阳底下自由的翱翔。引证商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图形部分大致为圆形,表明其企业“ 辽宁考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节能、循环利用。

三、申请商标的申请人是一家主营专业的玻璃微珠生产企业,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则是一家专门生产销售保温材料的企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所有人的行业属性、产品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四、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极为重视,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并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引证商标差别显著,在使用中极易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8927148号“澳澜 OLAN”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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