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维能申请第56915520号“能硅”商标在第1类相关商品上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程维能对该驳回决定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硅,硅胶,碱,增润剂,胶木粉,海藻(肥料),食品工业用果胶,制革用油,固化剂,工业用胶
一、申请商标具有非常强的品牌创意,申请商标“能硅”并非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臆造的独特词组。申请商标中的首字“能”为商标的重点识别部分,具有多重含义,第一,“能”,意为“能力”,表达了申请人希望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全方位的服务和更加优质的产品;第二,“能”在口语中通常表达“可以、能够”的意思,申请人在商标首字中使用“能”字,是对自身实力的一种肯定,表达了申请人希望可以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最好的商品;第三,“能”还取自申请人“程维能”名字中的“能”字,直接指向了申请人自身,与申请人联系紧密。
“硅”是极为常见的一种元素,然而它极少以单质的形式在自然界出现,而是以复杂的硅酸盐或二氧化硅的形式,广泛存在于岩石、砂砾、尘土之中。
申请商标“能硅”不是一个固有词汇,更加不是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行业内一个通用的词汇,而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对产品言简意赅的一个概括性、独创性的商标。
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关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本案中,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原料”的百度释义为:没有经过加工制造的材料。
三、首先,申请商标“能硅”使用在“硅、硅胶”上,这两种商品的成分本身就含有二氧化硅,故根本不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次,申请商标使用在“碱,增润剂,胶木粉,海藻(肥料),食品工业用果胶,制革用油,固化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这些商品均为工业用品,购买人群多为成年且具有一定知识储备的人,并非一般消费者,绝不会简单的因为商标中含有“硅”字,而认为其购买的商品中含有该成分。以上充分说明“能硅”二字用做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7)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用于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6915520号“能硅”商标指定使用在硅、硅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