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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华仙峰”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崇义县鑫田山泉饮料厂对其注册在第32类的15761158号“华仙峰”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崇义县鑫田山泉饮料厂是一家实力雄厚的山泉饮品生产企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华仙峰”就是为了更好促进产品销售和品牌发展,申请人是行业中少有的、从创建初始就立志做品牌的企业,品牌意识深入骨髓,成为企业文化的基本信念和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申请人对“华仙峰”商标极为重视,将其作为企业的主打品牌之一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
  商标对比如下图所示:

申请商标

15761158

引证商标

7217758


  申请商标将图形与汉字相结合,二者意象交相融合,自成一派:“华仙峰”是申请人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上堡赤水村的著名自然景观,素有“中华仙境之峰”的美称。申请人以此标识描绘了家乡的壮美景致,寄予了申请人对赤水故土的浓浓爱意。

 

  与之相比,引证商标的名称是“蜜脂红”,完全是该权利人所独创的臆造词汇,无任何固有含义。“蜜脂红”就是“米脂”和“红枣”的组合,该标识使用在“枣醋”产品上,既展现了如“蜜”一般的口感,又表现了以“红枣”为原料,在表达含义上与“华仙峰”这一自然景观名称没有任何相似点,根本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以汉字“华仙峰” 为识读核心,用红日云海图形勾勒出峰间美景,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和图形外观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中的“蜜脂红(mi zhi hong)”无论从文字字形还是呼叫发音上,均与“华仙峰(hua xian feng)”没有丝毫相似点,二者指向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根本不具有任何可比性。


  申请人作为一家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端无污染饮用水的良心企业,将暗示了优质水源特点的“华仙峰”图文标识使用在水类产品上,极具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使用在了其饮用水的瓶身标签上,浅蓝色的标识图样尽显日出云海的壮美图景,使相关公众一眼就能识别出该山泉水品牌就是“华仙峰”;申请人印制了“华仙峰”品牌的宣传招牌,将申请商标置于店铺墙体招牌的显著位置,并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同时出现,使二者形成了对应的密切联系。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完全出自申请人的独创设计,借“中华仙境之峰”的壮美意境,描绘了日出云海图景,取峰中亿年冰川的优质水源,展现了独有品牌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极具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和呼叫、显著部分和图形外观上差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申请人是一家实力雄厚的山泉饮品生产企业,并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5761158号“华仙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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