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拜特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56761148号“BETTENERGY”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行业属性、显著部分、呼叫、图形设计、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商标对比图
申请商标是由福建拜特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该申请人是一家从事新能源行业的企业。引证商标注册人“包头市地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属于地铁交通行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的都是第35类商品,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各自商标指定服务的性质、内容以及相应的服务方式、对象都存在明显的差别,没有任何关联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图形仅仅起到修饰作用,文字才是相关公众记忆的核心,对于申请商标来说,其文字部分“BETTENERGY”为商标的核心,独立指引商品的来源,并以此进行呼叫。“BETTENERGY”对应申请人商号“拜特威”。对于引证商标而言,图形为显著部分,而引证商标作为单纯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汉字“包头地铁”结合使用,因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消费者自然会以“包头地铁”四个字进行呼叫。
申请商标是由文字及图构成的组合商标,字母“b”对应下方英文“BETTENERGY”的首字母,取申请人商号“拜特威”,具有特定指向性。循环设计体现申请人的“新能源”行业属性。引证商标由单纯图形构成,整体图形以“包头”的“包”字为核心元素,圆形外形象征地铁隧道。图形整体似古钱币,代表了投资行业的特点。
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使用在其产品、产品包装、产品画册、标签、用户手册、质保书、招牌以及交易文书等显著位置,便于公众进行识别。同时,申请人还通过展会等形式对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
综上所述,本案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商标设计思路清晰,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属于原创作品,并没有抄袭、摹仿他人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6761148号“BETTENERGY”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