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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代理“现成家”商标案胜诉,当事人锦旗致谢

现成家?现成的家?能作为商标注册吗?近日,高沃代理“南通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现成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一审获得胜诉。客户特送来感谢锦旗——“专业可靠 品质高尚 心系客户 值得信赖”,对高沃律师深厚的业务水平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为优秀的高沃律师团队点赞!

左:高沃李赞捧律师  右:李银秀商标顾问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第56292019号“现成家及图”商标

指定使用类别第37类:建筑物维护和修理,维修电力线路,建筑施工监督,建筑,汽车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防锈,工程进度查核,室内装潢,供暖装置保养和修理。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驳回注册申请,原告不服申请复审,经国知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现成家”和简单的图形构成,整体指定使用在建筑物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为了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高沃律所律师在有效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所诉讼律师团队开展案件的分析讨论、诉讼策略的把控和诉讼材料的整理工作,从多方面,多角度,深入剖析案件。就本案来说,主要从以下方面陈述观点:

(1)诉争商标标识本身是原告独创的,其中“现成”与原告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具有对应关系;

(2)诉争商标的标识与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的关联性比较弱,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3)相关公众具有普遍的认知水平和识读能力,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认知水平,并不会认为“现成家及图”缺乏显著性。

经过庭审据理力争,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现成家”文字和屋顶图形构成,其中现成家不具有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的固有含义,可以理解为“现成的家”或“现在成家”等含义,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具有对应关系。被告认为“现成家”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不具有显著性,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中,诉争商标“现成家及图”对于南通现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是企业的主打商标和品牌,意义非凡,虽然审查阶段遭遇驳回,复审也遇失败,但是企业没有放弃,委托专业代理机构高沃律所进行诉讼,终获一审胜诉,保住了企业重要的品牌!

多次收到客户的锦旗,高沃律师倍感欣慰,受宠若惊,感谢所有合作客户对高沃专业服务的认可和肯定!未来,高沃将继续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使命,依托专业优势和资深团队优势,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全方位为客户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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