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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欢杨”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上海欢杨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9类的56266265号“欢杨”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人“上海欢杨贸易有限公司”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商标,且均已成功获准初步审定或成功注册,而申请商标正是作为其系列商标的延续,是申请人出于对其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

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是申请人结合其企业商号“欢杨”设计而成,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别显著。

申请商标中有明确的汉字“欢杨”作为标识的显著部分进行识别,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使得标识与申请人间形成了紧密的联系性。申请人是希望企业既能够保持一个积极向上的发展态度,又能够坚守“正直诚信”的企业理念。引证商标中有明确的汉字“临澜”作为标识的显著部分进行识别,同样对于注册人的企业商号。是注册人希望企业能够一直保持着一个无畏的心态,在经历大风大浪过后仍然能够稳定发展的美好期盼。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及对应的拼音三种元素组合排列设计而成,汉字及拼音元素位于标识的右侧,采用艺术化的字体书写。图形部分以一个灰色的圆环作为外部轮廓,在内部为两种元素组成,分别为两片树叶和四滴水滴。引证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及拼音三种元素组合设计而成,标识以圆形作为外部轮廓,在紧邻圆形的内部加入了用黑体字书写的汉字“临澜”及其拼音“LINLAN”。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的首字母,以及呼叫的内容上均不相同,申请商标以其中的两个汉字“欢杨”进行呼叫,为双音节的呼叫方式;引证商标以其中的两个汉字“临澜”进行呼叫。

三、申请商标的申请人是一家主营豆腐皮销售的食品企业,而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是一家环保型企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所有人的行业属性、产品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引证商标差别显著,在使用中极易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6266265号“欢杨”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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