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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铁血亮剑”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四川亮剑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四川铁血亮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31843466号“铁血亮剑”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四川铁血亮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争议商标:

一、答辩人的“铁血亮剑”品牌为答辩人一方所独创,作为答辩人主打品牌,在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35类别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的服务并没有互补性,不可能互为替代,更不可能满足消费者的一般共性需求,没有任何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不存在引起公众误认与混淆的可能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应自觉遵守的帝王规则,但是事实上,申请人的亮剑夏令营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甚至在网络上曝光了大量不诚信行为,其商标使用价值也因此大打折扣。因此,申请人提供的引证商标根本不足以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权利障碍。

三、申请人称答辩人在35类别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铁血亮剑”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答辩人不予认可:首先,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在35类别“开发票”等服务上进行使用的证据材料;其次,申请人使用证据中显示的“教育”服务属于41类别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35类别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最后,申请人“四川亮剑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答辩人“四川铁血亮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且,答辩人打造的是以“铁血”为核心的系列品牌,例如“铁血战狼”、“铁血领袖”、“铁血战虎”,争议商标“铁血亮剑”不过是答辩人“铁血”系列品牌之一,其与引证商标“亮剑”并非近似商标。

四、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具备其所称的知名度。答辩人与申请人处于不同行业、不同的地域,并且彼此之间也没有任何贸易往来。答辩人不可能也不应当去知晓不在同一行业同一地区销售的不知名的商标。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这种“明知”或“应知”对方商标的主观要件。答辩人并没有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其注册商标程序合法,丝毫不具有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五、争议商标“铁血亮剑”并无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更没有破坏公序良俗,绝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依据此法条指出争议商标不应维持注册的理由,完全是对《商标法》的不规范使用,扭曲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此观点不应予以支持。争议商标“铁血亮剑”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基于答辩人企业独特发展战略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完全不存在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答辩人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更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无形资产,无任何不良影响。

综上,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观点明显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1843466号“铁血亮剑”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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