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老馋粉”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北京人人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0类的14563497号“老馋粉”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北京人人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京城最值得期待的湖南米粉店,由在京湖南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起,受到在京湖南人及近百名京城企业的高管的热烈响应和支持。在申请人的努力下,建立了一套行为有效的推广申请商标品牌产品的链条,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信赖。


  申请商标:
 

 被驳回的指定使用商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米粉;
  申请商标“老馋粉”三个汉字是由申请人结合其行业特点精心组合而成,具有具有特定的代表意义。“老馋粉”不是一个固有词汇,更加不是申请商标指定服务行业内一个通用的词汇,而是申请人精心组合的一个独创性的词汇,属于臆造性词汇。本案申请人北京人人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京城最值得期待的湖南米粉店,由在京湖南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起,受到在京湖南人及近百名京城企业的高管的热烈响应和支持。申请人主打的就是“湖南米粉”,其将“老馋粉”这三个字组合,描述的就是“很喜欢吃粉”,看到“粉”就希望吃到,这正是申请人希望自己的产品做到的让消费者喜爱的程度。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称“馋粉”常指“喜好吃凉粉、米粉等小吃人,属商贸语”,此种说法极为牵强。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三个汉字中的两个汉字割裂开研究本就违背了商标的整体性,更何况“馋粉”二字完全不具备商贸用语的特点,与“商贸语”无关。经查询,第7232181号“馋粉”商标是“济南美佳华实业有限公司”成功注册使用的商标,这完全推翻了商标局主张的“馋粉属商贸语”的论断,充分佐证了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便将其广泛应用于餐盒、调料包、外卖包装、宣传单上,向天津千山广告有限公司订购、印刷“餐盒、调料包、外卖包装、宣传单”;申请人设立官方网站对申请商标品牌进行大力的推广。在网站下方可见“腾讯网”、“搜狐”、“凤凰网”等各大网站链接,点击即可进入各个网站对申请商标品牌的宣传报道。申请人的微信点餐平台方便快捷,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追捧,其申请商标标识亦一直在醒目的位置。


  综上所述, 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性,不属于商贸用语,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4563497号“老馋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