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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IG”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深圳市雅臣智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0类的55186034号“IG”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成功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设计渊源与代表含义,作为商标标识,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对品牌的保护。

二、申请人“深圳市雅臣智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应用抗体技术防治人和动物的疾病方面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共有23项中国技术发明专利和3项国际项技术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以及呼叫、整体外观、含义、行业属性和地域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英文“IgY”,“IgY”指鸡卵黄免疫球蛋白,是用卵黄及其提取物成功地抑制组织细胞培养的轮状病毒生长。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含义“研冶”,汉字“研”意为“深入探究”,“冶”指“熔炼金属”,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深入研究熔炼金属技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字母“Y”酷似一把钳子;引证商标图形为一枚纽扣。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所属权利人分别处于不同的行业和地域范围,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属于“其他制造业”;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属于“批发业”。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四、综上,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5186034号“IG”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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