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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柳螺香”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广西柳螺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对唐辉指定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的第22871094号“柳螺香”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概述

一、“柳螺香”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周小林”于2006年所独创,作为商号及商标使用已十余年,在广西乃至全国开设上千家连锁店,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柳螺香”与申请人引证商标1-3“柳螺香”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读音相同,且字形相近,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完全符合《商标审查标准》中关于商标近似的判定,应判定为相同商标。如果允许争议商标“柳螺香”的注册,相关公众一定会认为其为申请人名下“柳螺香”的系列商标,公众很容易将其认为是申请人的产品,继而产生误认与误购行为,并且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故,争议商标应该宣告无效。

三、本案的被申请人作为相同地区、相同行业的竞争者,完全有理由知道在其所在地的“柳螺香”品牌,基于对申请人企业商号及商标的恶意攀附,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的在先商标权、在先商号权,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四、本案的被申请人为“唐辉”,注册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村”。申请人经查询,注册地址包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村”的个体户有7家,但其经营者均非“唐辉”;另经查询,注册地址为“柳州市柳南区西鹅乡竹鹅村卫生所旁”、经营者为“唐辉”的个体工商户“柳州市柳南区川龙调味食品厂”于2014年12月23日就已经注销,明显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由此,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执照,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五、争议商标“柳螺香”中含有“螺”字,与“香”字结合,易使人联想为“软体动物”,核定使用在“调味品、调味酱”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22871094号“柳螺香”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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