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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爱护宝贝”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滕州市百信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6类的14980894号“爱护宝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由滕州市百信兄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该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日用百货、针织品、洗化用品、五金交电、矿山配件企业。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了“爱护宝贝”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5年9月26日被商标局驳回。
 

  一、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是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4980894
引证商标
14231513
 


  申请商标“”四个汉字采用正规的华文行楷字体笔画起承转合,多取顺势,一笔带过, 整个商标笔道流畅、潇洒多姿、行云流水、生动活泼,有别体不能替代的艺术性。而引证商标“爱妈宝贝”四个汉字构成,字的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横细竖粗,起落笔有棱有角,字形方正,笔画硬挺。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设计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申请商标“爱护宝贝”与引证商标“爱妈宝贝”的显著不同在于“爱护”与“爱妈”:“爱护”即“爱惜并保护”;而“爱妈”即“对母亲很深的感情”一个指的是“动词”,一个指的是“形容词”,二者完全不同。具体到商标中,申请商标指“爱惜并保护有价值的物品”,而引证商标指的是“父母养育的子女对母亲有很深的感情”,二者不存在任何交叉,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爱护宝贝”四个汉字读作“ai hu bao bei”;而引证商标“爱妈宝贝”四个汉字读作“ai ma bao bei”。基于词性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重点在第二个字上,申请商标的呼叫重点为“护”读作“hu”;而引证商标呼叫重点为“妈”读作“ma”。且申请商标读起来朗朗上口,语句通顺连贯,给人自然流畅的感觉。
 

  二、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各自所在地以及相应的经营项目都存在巨大差别,各自品牌服务的性质、内容以及相应的服务方式、对象等都存在明显的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下,根本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4980894号“爱护宝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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