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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英语声球”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北京查特理色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1类的54402954号“英语声球”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标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教育,培训,辅导(培训),教育研究,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

一、“英语声球”是申请人打造的一款专门服务于4-14岁中国宝宝的口语对话练习软件,基于真实生活场景互动对话练习,输入地道口语知识,帮助孩子养成每天说英语的习惯,建立说英语的自信。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大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而成的汉语词汇,并非是教育行业内通用的词汇,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商标中的“英语”直接指向的是申请人主要从事的英语口语训练,与申请人的主营行业相关,使用在第41类别的服务项目上显著性极弱,申请人在下文中援引多个含有“英语”要素且在第41类别上成功注册的举证商标,充分证明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商标中的“声球”部分完全是申请人臆造而成的词汇,是整个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声球”一词整体创意来源于汉语词汇“星球”,“声”指的是“说话;语言”,与申请人的主营行业相一致,目的是引导使用者能够开口说英语。

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描述指定服务的任何特点,与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更是没有丝毫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通常来讲,APP研发者在对其所研发的APP进行命名时,通常采用朗朗上口,让人容易记住的名称,但并非是对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或内容的直接描述,仅仅起到的是一种暗示性作用。因此,基于APP类产品名称的一般特性,加之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三、综上,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而成的汉语词汇,并非是教育行业内通用的词汇,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4402954号“英语声球”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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