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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新正天卫科技 XINZHENG TIANWEI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北京新正天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1类的53142037号“新正天卫科技 XINZHENG TIANWEI TECHNOLOGY”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名下的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关的商标已经通过初审,表明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特征。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与呼叫、整体外观、含义和行业属性上存在明显差别。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图形、汉字和英文三部分构成,显著部分为“新正天卫科技”,呼叫为“xīn zhèng tiān wèi kē jì”。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由单纯图形构成,显著部分为“图形本身”,“无明确呼叫”。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图形、汉字和英文三部分构成。图形部分整体为蓝色,由深蓝和浅蓝两种颜色穿插,层次分明,同时,其以“一只展翅翱翔的雄鹰”为原型设计,指向申请人主营产品“无人机”。汉字部分由六个汉字构成,排布在图形下方,英文部分排布在汉字下方,汉字字体为深蓝色,英文字体为浅蓝色,商标整体给消费者简单纯净、浑厚有力之感。

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商标整体为黑色,以“一艘正在水面上迎风前行的帆船”为原型设计,是扬帆起航的最好诠释。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指向申请人主营产品无人机;汉字部分与英文部分相对应,均指向申请人“北京新正天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字号“新正天卫科技”,申请商标的含义为申请人希望自身能够前路开阔,如同一只雄鹰,展翅翱翔不怕困难、勇往直前。

引证商标中,以“帆船”为原型设计,象征“一帆风顺,要迎风启航”,且权利人“重庆术业学生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学生课后看护服务,引证商标的含义为权利人愿做学生学习路上的帆,为学生的学习之路保驾护航。

申请人致力于无人机培训、销售及飞行服务,而引证商标权利人专注于中小学文化课程辅导的课外培训,二者在行业属性上存在明显差别,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图形结合企业字号,有独特的含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综上,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以“新正天卫科技”为其显著部分,而引证商标以“图形本身”为其显著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与呼叫、整体外观、含义和行业属性上存在明显差别,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3142037号“新正天卫科技 XINZHENG TIANWEI TECHNOLOGY”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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