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裕丰朝升”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陕西裕丰朝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53453162号“裕丰朝升”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已初审系列商标的延续,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和内涵,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对申请人意义重大。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性及呼叫、含义、商标的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对比图如下:

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裕丰朝升”,并以此进行呼叫。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蓝悦”,并以此进行呼叫。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以及整体设计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呈现的视觉效果完全不同。申请商标是由汉字“裕丰朝升”以及图形两部分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图形是由英文字母“YF”转化设计而成,直接对应申请人企业字号“裕丰朝升”的前两个字“裕丰”的拼音首字母。图形的颜色在实际应用中采用“黄色”、“绿色”两种颜色“”,给人一种既严谨又简洁的感觉。汉字“裕丰朝升”采用“行楷字体”书写,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行笔轻盈,点画灵动,给人一种灵动的视觉印象。

引证商标是由汉字“蓝悦”及图形两部分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整体是由“”、“”、“”以及“”四部分构成的,在颜色上采用了“灰色”,又添加了一丝白色。汉字“蓝悦”采用艺术化设计,汉字中添加的图形要素,像是从火炬火焰上落下的小小的火星,给人一种“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态势。

申请商标以汉字“裕丰朝升”为含义的核心来源。汉字“裕丰朝升”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将企业字号与商标合二为一,使此标识与企业形成更强的联系,更能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裕丰朝升”即指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引证商标以汉字“蓝悦”为含义的核心来源。汉字“蓝”是商标权利人企业字号“蓝达”的首字,直接指向商标权利人的企业字号,因此,引证商标“蓝悦”即指商标权利人立志生产出令消费者满意的商品,成为一个指的消费者信赖的企业。

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极为重视,以其作为企业核心品牌进行推广宣传,将申请商标用于微信公众号等方面。此外,申请人还在多个平台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申请商标已成为消费者的首认标志。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性及呼叫、含义、商标的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3453162号“裕丰朝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