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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乐事达”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黄良风对孟州市佰润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2类的45709580号“乐事达”商标提出异议,孟州市佰润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本案被异议商标并非固有词汇,完全属于原创设计,从外观表现形式、含义指向性等分析,均与(本为固有词汇的)引证商标区别显著。被异议商标与唯一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乐事”一词,本为固有词汇,《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令人高兴的事情”;“百度百科”释义为“乐于从事所作的事;使人高兴愉悦的事情”。可见,“乐事”并非其注册人在先独创,不能为引证商标注册人一家所独占。

二、引证商标“乐事”一词本为固有词汇,用于指定商品上,显著性极弱。本案被异议商标加入了“达”及“英文”等其他要素,独特的表现形式呈现,使得被异议商标本身整体具有显著性,且经过答辩人大量的宣传与使用,已经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更加增强了有别于以单纯宋体汉字呈现的引证商标的区别性。答辩人使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市场,受到相关公众一致好评。被异议商标足以能够正确指引商品来源,应当予以全部商品核准注册。

三、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该案属于异议人对答辩人的被异议商标恶意提起异议,(异议人威胁答辩人),目的是索要高额的不正当费用。

四、异议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无法证明其现在具备在先商标权,更无法证明其主张所谓的在先知名度。2019年09月06日国知局发出的第166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已证实了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的事实。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中,如若其全部商品最终被撤销,根本没有任何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任何在先权利,应当核准注册。

五、异议人曾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对答辩人名下第29844461号‘乐事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经贵局审理后,最终准予注册。依照同案同判、审查一致的审理原则,本案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5709580号“乐事达”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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