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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管辅”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山东管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7类的50156947号“管辅”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

核准的商品:铸模机,铸模(机器部件),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洗井机,石油专用泥浆泵,石油钻机,石油化工设备,油精炼机器,钻探装置(浮动或非浮动)

一、申请人山东管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为油气生产以及储运单位,提供更先进、更专业、更系统、更优质的产能升级和节能减排服务整体解决方案的能源开发技术公司。申请人实力雄厚,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仅包含着申请人对企业文化和品牌精神的独到见解,还包含着申请人对品牌寄予的期望。随着企业的发展,申请人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和品牌战略的迫切需要,特此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二字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一一对应,同时,“管辅”亦是申请人打造的系列品牌,希望贵局能够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申请商标“管辅”是顺序识读的标志,而无人会以“辅管”去识别申请商标,且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在实际中使用的顺序仍然为“管辅”,并非有任何将申请商标进行颠倒的情况。故,本案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之“该商标逆序为‘辅管’,作为商标使用在所申请的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予认可。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没有任何关系。申请商标的申请人的主营是能源科技领域,申请商标既是主打品牌,亦是企业商号,将品牌和商誉紧密融合,合二为一,体现申请人立志为全球人类提供更高效且环保节能的油气生产与储运工艺发展的创新技术,力争成为全球油气储运行业的技术先行者的决心,且申请商标也是申请人对自己的未来发展的希望,“管辅”表达了申请人希望能源科技行业可以蓬勃发展,自己在该行业能够做大做强,申请人将自己莫大的期许赋予在申请商标上,使申请商标的内涵变得更加丰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管辅”与申请人“山东管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一一对应,而并非驳回理由中“辅管”字眼,且申请人是一家致力于为油气生产以及储运单位提供更先进、更专业、更系统、更优质的产能升级和节能减排服务整体解决方案的能源开发技术公司,与“辅管——协管员,是协助城管维护马路禁止摆摊,搞好城市卫生等,就是保安性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0156947号“管辅”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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