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对济南安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40类的12705402号“粮全其美”商标提出异议,济南安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济南安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孟先生早在2003年就创办了“粮全其美”生态农场,并将“粮全其美”作为商标大量使用在送货单、农场宣传页、天然宠粮饲料包装、散养鸡佩戴的脚环以及多年来农场印刷的日历材料上。济南安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孟先生早在2003年就创办了“粮全其美”生态农场,并将“粮全其美”作为商标大量使用在送货单、农场宣传页、天然宠粮饲料包装、散养鸡佩戴的脚环以及多年来农场印刷的日历材料上。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异议人申请注册的没有任何关联的他类别商标与本案无关。异议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没有任何合同与发票等履行证据加以佐证,大部分宣传材料模糊不清,根本不能证明其真实宣传的情况。所有的合同体现的商标均是“手抓饼”,这与本案被异议商标所申请的第40类别相关服务没有任何关联,不应予以考究。因此异议人在异议材料中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其对“粮全其美”商标的真实使用与产品销售情况,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异议人的任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为法律依据主张受到保护,答辩人认为其观点没有事实依据,完全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在答辩人的大力宣传和使用下,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不存在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12705402号“粮全其美”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