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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智梵熙”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海南智梵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52823486号“智梵熙”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一、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以汉字“智梵熙”为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1-3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故以各自的图形部分作为显著识别部分。

二、申请商标有明确的的汉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以汉字“智梵熙”进行呼叫。引证商标1、3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申请人并未查询到各商标实际使用情形,故引证商标1、3均无呼叫。引证商标2虽然为单纯的图形商标,其本身并无呼叫,但在实际使用中,引证商标2始终是结合汉字“鼎信智业”组合呈现的,故引证商标2可以以汉字“鼎信智业”进行呼叫。

三、申请商标汉字部分“智梵熙”即直接对应申请人企业字号,图形部分以“智梵希”首字母“Z”做创意变形,象征着企业发展生生不息,也契合申请人从事女性抗衰老护肤品研发生产的行业属性。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海南智梵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倾注全部智慧和心血从事技术开发,选用天然草木成分打造健康护肤品,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事业兴旺,遍及全球。

引证商标1是“减字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申请人未查询到其实际使用情形或商标设计理念,故无法得知该商标含义。引证商标2是“河北鼎信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2整体展现出大写字母“G”顺时针旋转的样子,取自单词“great”,引证商标2权利人认为自己非常杰出,能够培养、挖掘更多优秀人才。引证商标3是“魏永杰”申请注册的,魏永杰曾经经营一家“昆明市西山区悦民工艺品经营部”,主营民族工艺品和民族服饰,引证商标3即取自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传统纹饰,代表着当地文化特色。

四、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3外观、组成要素差异显著,申请商标整体给人以简洁明快、古朴自然的视觉印象,从视觉的角度向消费者展示出申请人“匠心倾注,让品质成为幸福的源泉”的企业承诺。引证商标1整体给人以可爱生动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2整体有着很强的动态视觉效果,色彩的融入使其凸显出一种“无坚不摧”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3整体给人以吉祥而富有异域风情的视觉效果。

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1-3权利人的行业属性存在着显著区别,各自品牌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都存在明显的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共存的情况下,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以汉字“智梵熙”为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1-3在显著部分、含义、外观、呼叫等多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2823486号“智梵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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