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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攻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缺显”双重阻力,高沃代理“狼山烧鸡”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作者:高沃法律部 马坤

今日,高沃非诉律师分享一则驳回复审案件难度系数较高案例——“狼山烧鸡”商标驳回复审案。

该案“狼山烧鸡”商标驳回原因有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狼山”的单纯汉字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双重阻力下,经过高沃非诉律师精准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定,申请商标“狼山烧鸡”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识别作用,最终予以初步审定,驳回复审案件成功。

前述

我公司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南通嘉钦凤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委托,对其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狼山烧鸡”商标被商标局的驳回不服,经过高沃非诉律师的精准分析,驳回复审案件最终大获全胜。

驳回理由

本案申请商标有一个在先权利障碍的引证商标。还有一个绝对条款,驳回理由中显示该标志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商标对比图: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商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是否缺显。

《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初识本案

从具体构成要素来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均属于单纯的汉字商标。从文字构成来看,二者且均含有“狼山”二字。从呼叫来看,首字均为“狼”,且申请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引证商标。相信很多人看到会有这样的想法:

这不就是典型的近似商标吗?!除此之外,还含有绝对条款,缺显!双重阻力!难上加难!

但是,高沃律师坚信,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既然客户完全相信我们高沃,那作为高沃的一份子,就要力争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针对此次驳回复审案件,高沃法律部非诉律师团队迅速集结,成立项目组,开展讨论,从多个维度,多个角度,根据法律,结合成功案例,深入剖析。

驳回复审理由要点

★案情简述:

1、本案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的股东(即品牌创始人“顾也林”)于1999年09月23日成立的“南通市狼山原种鸡场”在先打造的“狼山鸡”品牌。作为申请人名下早于2001年10月08日注册申请在第29类上第1999075号在先注册“狼山”系列商标的延续。经过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共同打造,在本案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狼山烧鸡”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足以正确指引服务来源,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申请商标指定的4302,4303,4304,4305,4306群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的4301群组服务,根本不构成类似服务,不构成近似商标的前提。

3、从商标本身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重点分析之申请商标的设计渊源及含义指向性完全不同:

申请人南通嘉钦凤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前身是坐落在狼山脚下的“南通市狼山原种鸡场”、“南通市金牌狼山鸡开发有限公司”,是集养殖保种、食品加工、品牌包装、店铺直营、招商加盟为一体的综合企业。历经几十载、数代人的努力,传承并改进出具有“江海一绝”称呼的“狼山烧鸡”,拥有“狼山烧鸡”、“狼山”等烧鸡系列产品商标。目前在全市有20家下线店铺,是南通人心中不可替代的美味标签。

申请人的股东之一“顾也林”,即“狼山烧鸡”品牌创始人,早在1999年09月23日成立“南通市狼山原种鸡场”,主营:家禽饲养、狼山鸡保种;种禽孵化、种禽蛋。2010年11月18日成立“南通金牌狼山鸡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狼山鸡(原种)养殖;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的生产等。

申请人关联企业“南通金牌狼山鸡开发有限公司”的网络宣传中介绍:

狼山鸡是我国着名优良肉卵兼用鸡品种。原产江苏如东、南通两县,以南通南部的狼山命名,原名"岔河大鸡""马塘黑鸡"。现如东县的马塘、岔河、掘港和通州市的石港仍多有饲养。这些地区的气候湿润,东北两面临海,境内河渠交错,饲料充足,适于狼山鸡生长。羽毛多为纯黑色,少数白色的已逐渐被淘汰。单冠红色,头颈挺举,尾羽高耸,背部似U字形,胸部发达。体高腿长,腿上外侧多有羽毛。嘴、腿均为黑色。成年公鸡体重约3.5~4公斤,母鸡2.5~3公斤。年产卵量120~170个,每个卵重55~65克,卵壳褐色。狼山鸡性情活泼,觅食能力强,适应性和抗病力也很强。肌肉发达,肉质细嫩,全国各地均有饲养。

该鸡集散地为长江北岸的南通港,港口附近有一游览胜地,称为狼山,从而得名。

1872年首先传入英国,后在家禽展览会上博得英美各国养禽界的关注和好评,继而又传入德、法、日等国,并且载入各国的家禽品种谱。狼山鸡以体型硕大、羽毛纯黑、冬季产蛋多、蛋大而着称于世。该鸡在国外经过进一步选育,并与当地鸡杂交培育成新的品种,如当代着名鸡种黑奥品顿、澳洲黑等。因此,狼山鸡对世界养鸡业也有一定的贡献。建国前,狼山鸡虽已驰名中外,但国内无专场进行选育工作,不过由于产地比较偏僻,交通也不便,该鸡在群众中仍然大量饲养并得到保存。1952年,华东农业科学研究所首先对狼山鸡进行了原产地的品种调查和导入杂交试验。现将狼山鸡打造"金牌狼山鸡"全国品牌!

申请人的“狼山烧鸡制作技艺”荣获2021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江苏省非遗系列活动暨第四届中国(淮安)大运河城市非遗展活动荣誉证书。

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产品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并且在知名引擎百度上输入关键词“狼山烧鸡”,直接出现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产品情况,充分说明“狼山烧鸡”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特定联系。

而引证商标中的“狼山”,字面含义可理解为有狼的山。由此可见,从商标含义指向性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加之,申请人位于江苏省南通市,而引证商标注册人位于北京市,二者地域性存在显著差异,相关公众同时接触到的可能性极小,根本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最终高沃帮助申请了收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书,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高沃人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使命,干一行爱一行,我们相信“当你喜欢上它的时候,你将乐在其中,成功只是顺便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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