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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ZCFL”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山东中呈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9类的51874685号“ZCFL”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商标标识: 

申请人结合主营产品和企业简称“中呈防雷”设计而成申请商标标志。商标图案在设计过程汇总结合了盾牌、利剑、避雷塔要素,并且把企业字号“中呈”中的汉字“中”融合其中,进行抽象设计。整体造型以简约集合的形式表达,突出品牌行业特征的同时也表达了中呈,保卫、守护、安全的品牌理念。字母部分“ZCFL”来源于申请人“山东中呈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简称“中呈防雷”,即“ZCFL=中呈防雷”。企业简称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

而驳回理由中的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整体以醒目的鲜红色呈现,规范完整的“十字形”,内部饱满,没有任何的断点和分离之处。对比分析可知,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在颜色运用、结合文字、行业属性等方面完全不同、有着本质性的差别: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使用蓝色和白色的结合,颜色对比、反差效果显著。而红十字“”是单一、醒目的鲜红色。

申请商标整体由图形结合字母“ZCFL”构成,图形和字母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联性。字母部分“ZCFL”来源于申请人“山东中呈防雷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简称“中呈防雷”,即“ZCFL=中呈防雷”。“红十字”整体结合文字“ICRC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世界通用标识。

申请人“山东中呈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是以开发、研制、生产、经营信号防雷器、电源防雷器、天馈防雷器等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军民融合企业。“红十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1863年2月9日由瑞士人亨利·杜南倡议成立。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红十字组织,也是瑞士的一个民间团体。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使用蓝色,且在设计过程汇总结合了盾牌、利剑、避雷塔要素,并且把企业字号“中呈”中的汉字“中”融合其中,进行抽象设计,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申请商标中并没有任何与“红十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或者文字,理应核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山东中呈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针对无源电晕场驱雷器、雷电防护系统、电涌保护器等产品检测投入购置一批先进的试验检测设备,通过院士工作站建设和具有防雷专业的大专院校合作,福建九仙山自然雷电检测中心是公司的外场试验基地,大大提高了公司防雷技术水平,使公司产品始终位于行业领先地位。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无论从设计初衷上还是外观形象上均与“红十字”无任何关联,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1874685号“ZCFL”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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