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馨宏福吉安门窗加工部对其注册在第6类的15779748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武汉市江岸区馨宏福吉安门窗加工部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了“”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5年09月12日被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吉安”是位于江西省西部,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为由,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馨宏福吉安”组成的文字商标。其中“馨”“宏” “福”三个字不涉及地名。涉嫌地名的仅为“吉”、“安”两个字,与江西省“吉安市”的组成文字相同。“吉”为形容词,译为好,有利的,幸福的,而“安”有“安定”、“平安”的含义,两者相结合,表达的是“吉祥平安”的意思。“吉安”两个字并不是作为地名而产生的臆造词汇,而是地名借用了“吉安”的含义而赋予了当地一种“兴旺”、“安定”的美好期待。“吉安”两个字,绝对是具有作为地名之外的自身含义,并且是极具普遍适用性的日常用语。本案申请商标“吉”、“安”两个字并非突兀的单独出现,它“馨宏福”三个字组成的商标,它取自于注册企业“武汉市江岸区馨宏福吉安门”的商号,具有明确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
“吉安”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相关公众很难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吉安”二字与地名产生任何联系。
申请商标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网站、产品、产品包装、店铺、宣传册广泛宣传与推广,将其广泛应用在产品、宣传单、宣传册上,向广大消费者展现了申请商标的标识,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注册的商标范围,依法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中的“吉安”具有其他含义,并且和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江西省吉安市本身也不具备使“吉安”两个字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5779748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