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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DEMACHITONG”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梁延武对其注册在第12类的52866472号“DEMACHITONG”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重点打造的核心品牌,已经形成系列商标,包含着申请人对品牌文化和精神的独到见解。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造型独特,寓意丰富,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外观设计、代表含义、显著识别部分及发音与呼叫方面差异显著,相关公众极易将其区别开来,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英文“DEMACHITONG”,是臆造词汇。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德国马牌”,首字为“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发音、呼叫上有明显差异,消费者不会对上述商标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整体为圆形,像是一枚设计精致时尚的徽章。商标包含图形、英文两种元素,所有元素均包含在圆形内部。商标次用双环线设计,圆环内部中空,上半部分设计有均匀排列的五个星星。圆环中间左右对称的位置上设计有两个小点。圆环下半部分是英文,英文字母均大写,排列均匀。商标中心圆内是一匹黑色的骏马,骏马通体使用纯黑色,是正在慢走的姿态,动态感十足。

 

引证商标包含英文、汉字、图形三种元素,分为上下两行。英文与最后的小图形位于上行,英文首字母“C”大写,其余字母均小写,字母“O”设计嵌入首字母“C”的弧线内。下行为四个汉字“德国马牌”,汉字使用黑体,商标中英文最后有一个小小的图形,在整个商标中占比极小,并不起眼,像是一个小小的装饰图案,图形中心有马的图形元素,能看出马朝向左侧,两只前蹄抬起,昂首嘶鸣。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英文“DEMACHITONG”,商标是围绕着申请人的理念核心“德马驰通”设计的,英文“DEMACHITONG”正好对应其拼音,因此,“德马驰通”即申请商标中的实质内涵。商标代表申请人坚持挑选优质车用配件商品,安全可靠,保证用户的交通出行安全,为生命保驾护航。

 

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德国马牌”是企业在中国翻译成的品牌名称,“马”象征着千里马,代表着纵横千里,注册人专业销售汽车轮胎,因此,商标代表的是注册人生产的橡胶轮胎,厚重耐用,能为客户实现出行心愿,送客户去往想去的任何地方,自在驾乘。

 

三、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包含的图形为常用图形,仅起到装饰作用,显著性较弱,不会因为图形部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加之,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来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具有了显著差异,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造型独特,寓意丰富,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外观设计、代表含义、显著识别部分及发音与呼叫方面差异显著,相关公众极易将其区别开来,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2866472号“DEMACHITONG”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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