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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恒域科技”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宁波恒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7类的50295323号“恒域科技”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商标“恒域科技”是申请人“宁波恒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自己的企业字号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含义,能够指示其商品来源。

 

 

1.在商标注册中文字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为相关公众识读与记忆的核心。具体到本案: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恒域科技”,并以此进行呼叫。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英文“YH”,直接与其商标权利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永辉”,并以此进行呼叫。

 

2.申请商标是由汉字“恒域科技”、英文“HENGYUKEJI”以及图形三部分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图形在颜色上选用“橙色”和“白色”两种颜色,图形以“圆形”为外部轮廓,内部的图案以白色镂空的形式加以呈现,图形整体是由“星星”、“月亮”以及“太阳”三种元素构成,整体给人一种神秘感与科技感。汉字“恒域科技”及英文“HENGYUKEJI”均采用“黑体”书写,没有衬线装饰,给消费者以质朴沉稳,浑厚有力之感。

 

引证商标是由英文“YH”以及图形两种元素构成的组合商标,英文寓于图形之中。引证商标整体采用“黑色”,给人一种十分严谨的感觉。引证商标的外围轮廓十分不规则,像是高速旋转留下的轨迹,给人一种动态感与速度感。内部的英文“YH”由白色镂空的圆环包裹,采用“圆体”进行书写,富有独特的亲和力。

 

3.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宁波恒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注册申请,其含义核心来源于汉字“恒域科技”。汉字“恒域科技”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图形部分是由“星星”、“月亮”以及“太阳”三种元素构成,申请商标既指向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又表达了申请人的发展前景。

 

引证商标是由商标权利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其含义的核心来源于英文“YH”。英文“YH”是商标权利人的企业字号“永辉”的拼音首字母,直接指向商标权利人,与商标权利人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因此,引证商标“YH”直接指向汉字“永辉”,是其商标权利人的企业字号。

 

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极为重视,以其作为企业核心品牌进行推广宣传,将申请商标用于PPT模板、官网、产品及产品包装等方面。此外,申请人还与多个平台合作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申请商标已成为消费者的首认标志。

 

三、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性及呼叫、含义、商标的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0295323号“恒域科技”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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