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受广州小马过河儿童娱乐有限公司委托,对广州君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在第41类商品上申请的第44870138号“酷跑咔叮”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案情回顾
一、“咔叮卡丁”为异议人的主营品牌,为异议人打造的一个赛车收费体验项目。异议人对该品牌的经营和发展,耗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与精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被异议商标“酷跑咔叮”与异议人第39607894 号“咔叮卡丁”商标以及第40165008号“咔叮卡丁 KADINGKARTING”商标十分接近,使用在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本案中,异议人所援引的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申请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时间。故,异议人对“咔叮卡丁”系列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两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均为“咔叮”二字,整体上代表的含义均为“咔叮极限赛车”,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咔叮”一词并非固有词汇,而是由异议人独创而成的,并且该词汇已经与异议人形成密切的联系,而被异议人以此作为其商标的一部分,抄袭模仿异议人商标的意图十分明显。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在功能用途、销售市场和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上高度关联,完全不能掩盖其在实际市场中构成类似商品的本质。
三、被异议人“广州君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与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的异议人距离较近,且异议人在番禹区开设的加盟店铺距离极近;被异议人出于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以及在市场上较高影响力的觊觎,将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咔叮卡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注册在类似商品上,如此恶意明显的剽窃、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行为,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度,具体商标注册行为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通常情况下,将与他人在先有较高知名度且属于臆造词的商标,大量注册在其他不同类别上,则此类注册行为被认定具有恶意,从而认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进而认为会损害我国商标注册秩序。被异议人抄袭异议人“咔叮卡丁”商标,并在将其注册在与异议人主营行业相关的类别上,足以可见,被异议人抄袭和模仿异议人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被异议人不正当申请注册他人在先标识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建立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品牌的情况下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完全是为了钻空子、搭便车,被异议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异议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
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4870138号“酷跑咔叮”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