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春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5类的50210100号“序胶堂”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人“河北春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广告代理私营独资企业,公司致力于打造中国最大、最专业的广告代理企业。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为“李向明”个人,并未查询到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因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市场中形成截然不同的市场定位。
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以汉字“序胶堂”为显著识别部分,与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外观设计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
1、从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上来看:
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序胶堂”,呼叫为“xù jiāo tánɡ”。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无明确呼叫。
2、从含义上来看: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序胶堂”,“序胶堂”三字表达了申请人对感情的重视。标识中图形部分展示的是秦汉时期的鹿瓦当。申请商标整体表达了申请人对感情的重视、对传统文化的热爱以及对美好生活、尊贵地位与福禄双全的向往与追求。
引证商标仅由图形构成,标识中描绘的为一张极具民族特色的地毯,象征着吉祥如意。故,引证商标表达了其权利人对未来发展吉祥如意的美好期盼。
3、从外观设计上来看: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及英文三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标识中图形部分描绘的是秦汉时期的鹿瓦当,标识中汉字部分经艺术化设计而成,英文部分则位于汉字下方,横竖笔形粗细视觉相等、笔形方头方尾、黑白均匀,因此非常醒目,运用广泛。
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标识整体描绘的是一张极具民族特色的地毯,给人异域风情的视觉效果。
三、综上所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属性、产品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外观设计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0210100号“序胶堂”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