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如意祝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4类的49787701号“祝福猫”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打造的“祝福猫”系列品牌,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构图细节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丝毫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以汉字“祝福猫”为显著部分,并以此为呼叫,读音为“zhù fú māo”,为三个音节呼叫。引证商标以自身图形为显著部分,其图形为一个“猞猁”,并无明显呼叫。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完全不同,其各自的呼叫亦存在显著差异,毫无近似可言,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申请商标整体所描绘的是一只一笔勾勒了外部的轮廓、省略了五官特征、面向前方的简笔画卡通猫形象。图形右边的文字部分为汉字“祝福猫”,图形整体与汉字相对应,图形在商标整体中起到修饰、说明的作用,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以汉字“祝福猫”为主要识别部分。引证商标整体所描绘的是一只背对消费者,斜向左方坐地憩息的猞猁形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图形部分虽均为的猫科动物,但仅仅为固有的事物,不能为一家所独有,况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图形并不是同一种动物,在构图细节方面亦存在诸多差异,再者其各自均含有不同的显著部分,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丝毫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中图形与汉字部分相对应,汉字部分“祝福”意为祝人平安和幸福,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即为祝人平安和幸福的猫。引证商标图形为一只猞猁,谐音“舍利”,故其整体含义即为佛教修行者死后火化的剩余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大相径庭,丝毫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任何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三、综上,申请商标以汉字“祝福猫”为显著部分,引证商标以商标自身图形为显著部分,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构图细节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丝毫不构成近似,同时,完全符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9787701号“祝福猫”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