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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大鱼时代”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廖仲辉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32397429号“大鱼时代”商标提出异议,廖仲辉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

 

核定服务项目:市场营销,广告,广告代理,广告传播策略咨询,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张贴广告。

 

一、答辩人已经在第43类别拥有“大鱼时代”商标的专用权,本案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大鱼时代”商标品牌的延续和发展,且为答辩人发展所需,未抄袭、摹仿其他任何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答辩人从事于餐饮行业,而异议人从事于计算机信息技术行业,两者的行业属性、产品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被异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答辩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中汉字“大鱼”、对应拼音“DAYU”及“鱼”图形均仅指向了答辩人所开设餐饮店主营的“酸菜鱼”餐品,同答辩人从事的餐饮业的行业属性相契合,在商标整体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以“时代”为主要识别部分,与各引证商标在服务项目、商标自身的含义、指向性、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丝毫不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完全不构成近似。且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各引证商标已经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因此,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完全是基于答辩人企业独特发展战略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完全不存在恶意抄袭异议人商标的行为。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2397429号“大鱼时代”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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