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神华山”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江西华香食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9类的46453814号“神华山”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差异甚远,完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汉字部分“神华山”,呼叫为“shén  huá   shān”。引证商标1显著部分为汉字部分“原野之佳”,呼叫为“ˈyuán yě zhī jiā”。引证商标2显著部分为图形部分“”,无固定呼叫。引证商标3显著部分为汉字部分“山宝情”,呼叫为“shān  bǎo qínɡ”。

 

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字体为宋体,笔画有粗细变化。拼音部分“SHEN HUA SHAN”为汉字“神华山”的拼音表达形式,位于商标图形正下方位置。图形部分——神龙浮现,祥云围绕山川,山光水色融为一体,洁白仿佛置身于仙境之间,流连忘返。

 

引证商标1汉字部分“”,字体为毛笔书法行楷。图形部分——辽阔无边的大草原像是一块天工织就的绿色巨毯。引证商标2图形部分——刻画着如意的翡翠。引证商标3汉字部分——“”,字体为黑体,主要笔画粗壮。拼音部分“SHAN BAO QING”为汉字“山宝情”的拼音表达形式,位于商标图形右下方。图形部分——残阳、树林、小路完美的勾画出了一幅曲径通幽的美丽景色。

 

申请商标一方面表达出自己的君子风范、高洁傲岸的节操以及不被世俗喧嚣所打扰,不忘初心的坚定信念。另一方面以“龙”自拟,“金鳞岂为池中物,一遇风雨便化龙”搭配如此如仙的画面展现出自己的鸿鹄之志。

 

引证商标1表达了其权利人企业对自由自在的向往、追求以及对保护环境、保护大自然的坚定理念。引证商标2表达了其权利人企业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引证商标3表达了其商标权利人企业了对当时情况的缅怀以及对现在生活的感激、珍惜之情。

 

二、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3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上,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既然上述各引证商标之间可以共存,那么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差异更加明显,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以汉字“神华山”为显著部分,引证商标1以汉字“原野之佳”为显著部分,引证商标2以图形为显著部分,引证商标3以汉字“山宝情”为显著部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差异甚远,完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6453814号“神华山”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