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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琅宇”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高密市博朗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47144427号“琅宇”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本案中,第45973387号引证商标4、第45973398号引证商标5的等待驳回复审结束时间均为2020年12月08日,而两商标均为有流程显示进行驳回复审程序,故,两引证商标已经丧失了作为商标的权利,不再对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构成在先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所有人的行业属性、产品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三、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企业系列商标,完全是申请人出于打造企业核心品牌的善意目的进行的注册行为,且在申请人企业系列商标的推广过程中,将该标识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指引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作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的对比图:

(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为同一个权利人名下的系列商标,图形相同,下文以引证商标2为例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为是由图形、汉字及对应的拼音三种元素组合设计而成,以其中的汉字“琅宇”作为标识的显著部分;图形部分以汉字“琅宇”的拼音首字母“L与Y”设计而成。引证商标2以其中的“广西电视台”五个汉字作为标识的显著部分,而图形的设计正是源自于“广西”两个汉字。引证商标3是一个单纯的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加入了汉字与颜色共同使用以其中的汉字“辰之春”作为标识的显著部分进行识别。

申请商标中的“琅”、“宇”二字是想表达其产品可以带给消费者一种优美的气度。引证商标2中有明确的企业名称“广西电视台”,消费者见之能简单的将其辨识。引证商标3在实际使用中加入了企业商号“辰春”二字,同时配以一个“之”字,从字面理解为“春天的早晨”,表达的是注册人朝气蓬勃的发展潜力。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呼叫的首字母,以及呼叫的内容上均不相同,在使用中极易区分开,并不会有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

四、本案中引证商标2、3同样均含有类似的图形元素,然而却在35类别类似服务上成功注册并共存多年,这充分佐证了本案中与引证商标2、3差异十分显著的申请商标完全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所有人的行业属性、产品领域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7144427号“琅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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