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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湘铁”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娄底市兴达环保材料厂对其注册在第6类的14816536号“湘铁”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娄底市兴达环保材料厂(普通合伙)主营还原铁粉、钛白粉、铁精粉等。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目的是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广泛将其应用于产品包装、对外商事业务往来文件(如合同)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一、申请商标并不属于法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不是全部属于“铁”金属。
   2、申请商标中的“铁”为形容词,“湘铁”具备其自身特定含义,无任何地域及产品指代性。
   1)“湘”字用于商标中完全具备显著性,且图形部分亦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准确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2)“湘铁”具有特定含义。“铁”在申请商标中为形容词,表示确定不移的。“湘铁”的含义就是:如湘江水般坚定不移的注入洞庭湖,养育一方百姓,表达的是浓浓的乡土情,没有任何地域及产品指代性。
   3、“湘铁”一词不属于法定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例如第7976853号“甘铁”、第4611129号“鲁铁”、第5762093号“冀铁”三个商标均为已经在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品上成功注册的有效注册商标,其中“甘”为甘肃简称、“鲁”为山东简称、“冀”为河北简称,但是均未被认定为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不予核准注册。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本案的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并不是法定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完全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不断的宣传使用,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相关公众群体,存在经使用使商标显著性更加突出的事实,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也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4816536号“湘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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