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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山一龙”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维权成功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安泰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9类的7320442号“山一龙”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河北安泰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答辩人“河北安泰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2月02日,经营范围包括纸面石膏板、轻钢龙骨等。“山一龙”商标是答辩人所独创,且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商标对比图如下:

1.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09年04月13日,注册公告的时间为2010年08月07日,争议商标自申请日至今已经10年之久,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且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如果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其任何权利或答辩人具有任何恶意,自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后便可提起无效宣告,但是从申请人第一次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2019年06月26日可以看出,申请人近十年之后才提起无效宣告。显然申请人是看到争议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便起了不正当之心,从而使答辩人投入的十年心血功亏一篑,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无效宣告是出于恶意,答辩人认为不应该助长申请人的这种心理。

2.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为2020年04月03日,已经超出了《商标法》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五年之期,而且答辩人注册争议商标没有任何恶意,完全是为了企业发展而善意注册。

3.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01小组的“木材,半成品木材,纤维板”商品与引证商标1-4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小组,不构成类似商品,上述商品应当继续有效。

4.争议商标“山一龙”与引证商标1-4在各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经白兔软件查询,在第19类已经通过初审或注册且含有“龙”要素的商标高达8941件,可见,“龙”字作为象征吉祥的字眼,不能为申请人一家所独占。

5.驰名商标需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申请人并未要求本案中引证商标认定驰名,故答辩人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不予认可。综上,争议商标应当维持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7320442号“山一龙”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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