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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元气水”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对广东百因美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1类的37067848号“元气水”商标提出异议,广东百因美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一、答辩人“广东百因美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微生物生产商,主要研发生产动物饲料和宠物防护产品,是国内微生物领域知名企业。“元气水”是答辩人针对观赏鱼护理创设的品牌,经过答辩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获得了稳定的市场和被信赖的消费者群体。
 
二、被异议商标“元气水”指定使用在第31类别“动物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别和第32类别的商品根本不属于类似商品,更何谈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丝毫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注册
商品小组
行业属性
 
被异议商标
37067848
3108:饲料,动物食品,宠物食品,鱼饵(活的),动物饲料,动物食用鱼粉,动物食用酵母,家禽食用去壳谷物,动物可食用咀嚼物,牲畜饲料
 
动物饲料
行业
 
 
引证商标1
19642273
3001,3002,3003,3004,3005,3006,3007,3008,3010,3013:咖啡,茶饮料,糖,甜食,蜂蜜,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法式肉派,面粉,冰淇淋
 
 
 
 
 
 
 
饮料食品
行业
 
 
引证商标2
28158687
3002,3004,3006,3007,3013:
茶,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甜食(糖果),燕麦粥,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
 
 
引证商标3
28160435
3201,3202:
啤酒,果汁,水(饮料),汽水,带果肉果汁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软饮料,可乐,矿泉水(饮料)
 
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引证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答辩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无丝毫摹仿和抄袭,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利,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主营饮料(32类)产品的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31类别上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根本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五、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误导消费者,更无任何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更不会损害异议人的无形资产,无任何不良影响,所以,该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7067848号“元气水”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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