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2类的46341339号“科云思 COMINFOSYS”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本案申请商标是紧紧围绕申请人主营的“通信信息系统”而精心设计的,造型独特,寓意丰富,是一枚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标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者的核心识别要素完全不同,加之,三者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
商标对比图如下:
1、从商标的显著部分来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差异显著,根本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以所含汉字“科云思”为显著识读部分。引证商标1以所含英文“reddot”为显著识读部分。引证商标2是图形商标,以“图形”自身为显著识读部分。
2、从商标的含义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差异显著,根本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表达的含义与其主营服务内容密切相关。引证商标1指向权利人自身。引证商标2整体指向“吉星”。
3、从商标的呼叫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差异显著,根本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整体发音是不同的,同时,商标的首字读音不同,消费者在读识商标时,第一个读音便是不同的,自然能够根据呼叫将三者区别开来。
4、从商标的外观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差异显著,根本不会造成混淆。申请商标是由图形、英文与汉字三种元素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左右排列结构。左侧图形以“CIS”为设计出发点,自上而下以一条线贯穿始终,整体呈现为形似地球的球体。引证商标1是由图形和英文两种元素构成,图形是以一个个圆圈罗列构成,整体使用“红色”色彩,仿若旋转的红丝带。引证商标2是纯图形商标,好似一个可爱的蜂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虽含有类似图形元素,但图形仅起修饰作用,并非核心识别要素。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智慧的结晶,承载着申请人企业文化和品牌信誉,具有高度的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6341339号“科云思 COMINFOSYS”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