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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新谷香”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泰州市新谷香酒店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3类的46667481号“新谷香”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标识:

指定使用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饭店,旅馆预订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仅由“新谷香”三个汉字构成,字体整体上借鉴了白舟细篆书的书写方式,并且融合了现代较为常见的黑体字,创新设计而成了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新谷香”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此种设计理念的目的就是将申请商标标识与企业字号对应起来,使此标识与企业形成更强的联系,更能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商标“新谷香”是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性商标,采用艺术字体设计,字形新颖独特,充满艺术气息,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并且具有合理的来源与出处,并非不规范性汉字,用做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申请人主要从事酒店、餐饮服务,面对的消费对象均为具备一定知识和文化素养的成年人,并非学识水平不高的中小学生。更何况申请商标并非缺笔少划的不规范汉字,仅是申请人的创新设计标识,根本不会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精心设计而成,整体汉字“新谷香”采用了艺术化的书写形式,传达出了申请人食物“香飘四溢”的特点,申请人在常规汉字中融入艺术化形式的美感,既使标识易于识读,又能在第一时间向公众传达个性的含义;更为重要的是,申请商标三个汉字均为公众熟知的简单字,些微艺术设计的加入,并不会对公众正确的汉字识别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6667481号“新谷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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