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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仙风道骨”商标无效宣告维权成功

韩雪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对菏泽市瑞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指定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的第20760604号“仙风道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争议商标标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0501 中药成药0502 医用营养品0501 人用药0501 医用洗浴制剂0506 消毒纸巾0506 医用敷料0506 橡皮膏0501 针剂0501 医用药膏0507 牙用光洁剂
 
本案被申请人是职业商标抢注人,被申请人名下高达30件商标,数量虽少,但与其他知名品牌相近似或相同,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有大量商标,与其主营行业没有丝毫关系,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手段”的情形。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名下的商标做出合理的解释,否则,争议商标应认定为是抢注知名商标品牌,被申请人不应恶意抢注他人品牌,占用他人资源,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争议商标应当无效宣告。
 
本案争议商标“仙风道骨”为道教语,“仙风道骨,克己度人”是“道教的人格理想”,申请人通过提供“百度释义、百度学术、个人图书馆的文章、豆瓣文章以及当当图书详情”等信息,完全能够证明“仙风道骨”为道教语,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争议商标“仙风道骨”含有“骨”字,经查询,“骨”指的是人或动物的骨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对身体的骨骼有益处,或使消费者误认为商标指定使用的小组“中药成药”等的治疗对象为“骨骼”,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恶意攀附他人名牌信誉,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更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20760604号“仙风道骨”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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