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人人湘”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北京人人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3类14563495号的“人人湘”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北京人人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京城最值得期待的湖南米粉店,由在京湖南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起,受到在京湖南人及近百名京城企业的高管的热烈响应和支持。申请商标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便将其广泛应用于餐盒、菜单、点餐卡、宣传单、装潢上,树立了鲜明的企业品牌形象。
  申请商标设计极为独特,融入了申请人的服务理念和初衷,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构成差异显著,商标设计、字形差异明显,商标含义完全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4563495

    引证商标
      5472863

 
  申请商标“人人湘”代表了申请人服务的理念和初衷:“给在北京漂泊的湖南人们提供一种家乡的味道,让他们远在北京,亦可以品尝到家乡的美味”。而引证商标“人人香”可以理解为“每个人都香”或者“每个人都觉得香”,但是不论作何理解,其与申请商标独特的寓意亦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整体为竖式排列,而引证商标整体为横向排列,二者完全不同。申请商标是由图形++英文字母“FOOD FROM HUNAN”+“美食招之即来 美味挥之不去”四部分竖式排列构成构成的组合商标。不论是图形还是文字部分均设计极为独特,其中图形给商标增添了动感与极强的艺术气息;汉字空心勾勒在黑色背景之中如,字形板正,起笔落笔有明显的停顿与棱角,黑底白字的对比亦给公众极强的视觉冲击力。而 引证商标是单纯由汉字“人人香”构成的文字商标,引证商标的“”仅仅是部分笔画增添了断节的设计,文字圆润,没有任何棱角,这与申请商标独特设计、板正及棱角明显的字形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而引证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其将引证商标投入使用的痕迹,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综合以上分析,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4563495号“人人湘”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