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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德蓓”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东莞市美莲步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15058358号“德蓓”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构成、发音、字形、含义存在显著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况且,两商标中的汉字部分才是相关公众识别与记忆的核心,两者完全不同,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15058358
引证商标
12898052


  “德蓓”一词为申请人所独创,取义:品质如花之蓓蕾般优雅高贵。英文部分“DELBEL”是根据“德蓓”一词的发音臆造而成,自身无含义。DELBEL”与“德蓓”上下对应排列,使相关公众可以一目了然两者互为翻译的对应关系,便于相关公众进行识别与认知,从而不会因为局部与其他商标存在近似点就轻易产生误认与混淆。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为“DELBEL”6个英文字母,其是根据汉字“德蓓”发音臆造而来,读作“德蓓”。引证商标中的汉字“黛尔贝拉”与这两个英文单词的组合发音一致,“黛尔贝拉”即是根据这两个单词的发音臆造而成,自身无含义。申请商标中的英文“DELBEL”均为大写,且采用的是黑体字,给人以端正、硬挺之感。六个字母采用一样的笔体,突出其为一个统一整体。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采用的是独创字体,边角圆润,而且,仅“D、B”两个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均小写,加之两个英文单词之间符号“&”的存在,使得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与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存在显著差异。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汉字,汉字在相关公众群体中具有极高的认知度,所以两商标中的汉字部分无疑是相关公众识别与记忆的核心,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德蓓”、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黛尔贝拉”,两者完全不同,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综上所述, 本案的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况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不断的宣传使用,已经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相关公众群体,存在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5058358号“德蓓”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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