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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味道我家”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威海郝家记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9类的14978090号“味道我家”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威海郝家记贸易有限公司是国家外经贸局,海关总署批注的有进出口权的公司,自申请商标品牌创立以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标识广泛应用于相关产品、包装、公司宣传页以及公司装潢上,申请商标“味道我家”品牌在申请人公司的全力打造下,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申请商标的“我家”与引证商标的“名家”完全不同,两商标商标构成、整体含义及外观设计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人认为驳回理由中“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观点完全不成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
14978090
引证商标
12349713



  “味道我家”就是要打造使广大消费者找到“家的味道、故乡的味道、妈妈的味道”的产品,给消费者带去家的温暖,这是申请人创立该品牌的初衷,亦是申请人一直以来的核心经营理念。而引证商标的“名家”是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学派之一,是以辩论名实问题为中心,并且以善辩成名的一个学派。引证商标由“味道”+“名家”组合而成,代表“味道的学派”或者“与味道有关的名人”。由此可见,申请商标体现的是与申请人密不可分的具体的经营理念与品牌初衷,而引证商标则仅仅停留在“名家”抽象的人物概念中,二者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整体是一个牌匾的设计,牌匾上书写着“味道我家”四个汉字,右下方书写着汉字部分对照的拼音字母“WEIDAOWOJIA”,并且以长一短两条线段将其限制住,与牌匾的下面一条边保持平行。而引证商标文字采用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宋体字体,文字有棱有角、整齐排列,不加任何设计与修饰,仅仅是稍稍向上拉伸,整个商标严肃、呆板,与申请商标独特的立体设计与可爱的风格完全不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的“我家”与引证商标的“名家”完全不同,两商标商标构成、整体含义及外观设计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对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4978090号“味道我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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