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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九鼎华玺”商标异议维权成功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对长葛市华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在第37类商品上申请的第36576688号“九鼎华玺”商标提出异议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异议人“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始建于1998年八月,专业从事住宅、别墅、公寓、写字楼等工程建筑施工及装饰装修,具有甲级设计一级资质,是浙江省大规模的工程建筑施工及装饰装修企业。在本案中,异议人的“九鼎”品牌已于2011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现名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37类别“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被异议人存在明显恶意攀附异议人在37类别建筑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九鼎”:

①被异议人“长葛市华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营产品为“建筑装饰”,可见被异议人“长葛市华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异议人“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属于相同行业,均是与建筑装饰装潢相关;

②被异议人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九鼎华玺”是将河南一家在建筑产业上知名“华玺”品牌与异议人在室内装潢、室外油漆上的驰名商标“九鼎”进行的组合抢注。此种恶意抢注的行为应当严格加以制止。

注册在37类别的第36576688号被异议商标“九鼎华玺”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在先注册在37类别的知名“九鼎”商标,容易让人误认被异议商标“九鼎华玺”属于异议人“九鼎”系列商标。显然,被异议商标“九鼎华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九鼎”构成毫无争议的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九鼎华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九鼎”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核准注册。

异议人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案中认定“九鼎”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九鼎华玺”的行为完全属于对异议人驰名商标“九鼎”的恶意复制、摹仿。在此,异议人以《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请求在本案中对其“九鼎”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并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九鼎华玺”与异议人极具知名度的商号“九鼎”高度近似,其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对“九鼎”享有的在先商号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不应当被核准注册。

被异商标的行为势必会产生恶性竞争,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其有悖于《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6576688号“九鼎华玺”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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