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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珠海鸿礼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42791132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显著性较强,其与引证商标1-2在整体外观、构图细节、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标识: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中标识的上半部分融入了剪刀的把柄造型,与申请人所主营的“服装”商品相契合。下方为字母“L”的变形设计,与申请人企业字号“鸿礼”中“礼”的首字母相对应,明确指向了申请人本身。“L”上的黑色部分形似一颗钻石的结构,钻石为兴旺发达的标识,寓意着将在行业领域内发光发热,不断攀向高峰的美好愿景。
 
引证商标1的图形部分则是紧紧围绕右侧的汉字“鸣骑”的首字母“MQ”设计而成,上方为字母“M”,下方为字母“Q”。文字部分位于图形的右侧,拼音“MINGQI”在汉字之下,与上方汉字一一对应。“鸣骑”整体寓意着注册人为一匹千里马,希望能够在行业领域内做出惊人的成绩。
 
引证商标2整体设计为一艘帆船在海上航行的简笔图,与权利人的企业字号“海途”相吻合,展现了权利人不畏艰险,乘风破浪的勇往直前精神。
 
申请商标图形整体采用黑色较粗的线条进行勾勒描绘,给人一种厚重、醒目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1的图形部分线条直来直去,棱角分明。引证商标2整体由较细的线条勾勒而成,与申请商标粗重的黑色线条在外观上差异显著。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更存在首字发音不同的巨大区别,对相关公众来说,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完全是毫不相关的品牌,根本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整体是根据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以及行业属性精心独创而成,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作为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2791132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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