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松电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9类的43182883号“光松电力”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有其明确的识别部分“光松电力”,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以及呼叫、外观设计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再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图风格、构图原型方面完全不同。
商标对比图:
申请商标有明确的汉字部分,故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光松电力”;引证商标1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兴希强”;引证商标2同样有汉字部分,故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煤安”。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和汉字构成的,图形以蓝色和黄色为主,色彩鲜艳,极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汉字字符较大,占据整个标识的核心位置,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引证商标1是由汉字、拼音、图形构成的,分为上中下结构,汉字字体扁平,以灰色为主,拼音部分采用首字母大写的方式。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小,其图形部分在整个标识的中仅起修饰作用,显著性较弱。
引证商标2将图形和汉字完美的融合在一起,其外围是由未封闭的椭圆形构成的,两端的线条较细,中间线条较粗,“”是根据汉字“煤安”的拼音首字母“M、A”设计而成的,煤安为整个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
申请商标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光松电力”为申请人的企业简称,其直接指向了申请人自己,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图形部分以“众”为原型进行设计的,展现出申请人希望公司员工能够团结一致,为公司的发展共同努力。
引证商标1的显著识别部分取自权利人“四川兴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其明确指向了权利人自己,与权利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能够清晰准确的指引商品来源。
引证商标2是由“重庆煤安矿山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显然,其核心识别部分“煤安”取自权利人的企业字号,寓意着申请人希望自己的产品能够为每一位煤矿工人带来安全。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3182883号“光松电力”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