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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高沃代理“树人”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取得一审、二审胜诉

义乌市稠城树人笔行持有的第1529864号“树人”商标被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撤三请求获得商标局支持,后经过撤销复审,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51811号《关于第1529864号“树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裁定:“树人”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之后经历一审、二审,均告失败。高沃律师代理客户义乌市稠城树人笔行(第三人)参与了此案一审、二审全程,接受客户委托后,高沃律师团队认真查阅案件卷宗,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案件并协助调查取证,最终经过庭审激烈的唇枪舌战,一审、二审均获胜诉,高沃成功帮助客户维护了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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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信息

 

第1529864号“树人”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系义乌市稠城树人笔行(第三人)于1999年12月13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钢笔、铅笔、文具、活动铅笔、毛笔、书写工具、圆珠笔、制图尺、橡皮擦、贺卡”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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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5年2月6日,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诉争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义乌市稠城树人笔行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予以撤销诉争商标。

 

之后,义乌市稠城树人笔行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在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在“钢笔、铅笔、文具、活动铅笔、毛笔、书写工具、圆珠笔”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义乌市稠城树人笔行委托我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高沃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客户再三沟通,释明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举证特点,强调举证证明应该达到的证明标准,指导客户证据的补充和收集工作。另外,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分门别类的出示证据,从各个层面和角度陈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商业使用事实。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我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钢笔、铅笔、文具、活动铅笔、毛笔、书写工具、圆珠笔”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原告不服该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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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条款是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条立法目的:该条款设置的目的,旨在激活现有商标,促使商标得以在市场流通,以实现商标自身的价值和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是对拥有商标权利而故意不使用行为的惩处。
 
高沃律所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客户再三沟通,指导证据的补充和收集工作。且依据代理此类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对我方当事人举证事实进行了充分论证,确保庭审阶段能够充分举证,有效保障客户权益!
 
最终我方当事人证据证明商标得到了有效使用,并没有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高沃律师充分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防止了他人的恶意撤销。
 
这个案例也充分说明了: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时做好证据保留的重要性。商标权利人要规范使用商标,不能随意改变商标的整体标识,对于商标产品的销售和宣传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资质、荣誉等按照年限和月份予以保存。居安思危,时刻做好防范准备,才能在市场博弈中胜出,切实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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