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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东华美”商标异议维权成功

        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对北京东华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指定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的第12993084号“”商标提出异议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异议人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京津冀、环渤海经济圈中心地带,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专业化生产橡塑绝热保温材料、离心玻璃棉、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XPS)、离子交换树脂等保温建材、化工产品。

        异议人实力雄厚,“华美”作为异议人的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早已在第17类别上成功注册多个商标,在中国乃至国际市场享有极高声誉,经过异议人长期对“华美”品牌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成功打造成为驰名商标。

        被异议商标“东华美”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华美”商标,图形部分的设计亦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高度一致,与异议人的“华美”系列商标完全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条、三十一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对比图如下:

被异议商标
12993084
引证商标1
11398387
引证商标2
1428635
引证商标3
3392004
引证商标4
11370503
 
 
 
 
 

        早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早已经获得了商标注册或者提交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东华美” 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华美” ,属于“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属于“华美”的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被异议商标属于“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与异议人的“华美”商标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东华美”的显著部分是“华美”二字无疑,异议人的引证商标4“新华美”亦是在已经极具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华美”商标前加上了显著性极弱的修饰性词汇“新”,作为“华美”的系列商标注册,“华美”亦是该商标毫无争议的显著部分。因此,两商标给相关公众留下的印象均是“华美”无疑,构成毫无争议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与异议人极具知名度的商号“华美”完全相同,其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对“华美”享有的在先商号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商品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存在众多重叠的小组,在即使部分小组不存在重叠,商品之间亦存在极强的关联性,完全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极大的淡化异议人“华美”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削弱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识别性,割裂该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造成消费者对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华美”系列商标的混淆、误认,造成市场混乱,致使异议人作为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多年来,异议人为了保护“华美”品牌无形资产不受侵害进行了一系列的维权、打假行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案异议人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应当予以支持。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12993084号“ ”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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