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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天全山”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韩成贺对其注册在第29类的42660972号“天全山”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中的“天全山”三字为一个整体,并不可进行拆分识读。“天全山”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指一座具体的山峰名称,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无任何关联。

 

申请商标:

 

申请商标“天全山”仅由单纯的文字构成,标识设计简单、大方,并未掺杂过多的元素,能够使消费者在纷繁复杂的商标标识中进行准确识别。而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始终是结合山峰图形、英文组合出现,整体构图层次分明,色彩柔和温暖。“山峰”作为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凸显出“天全山”作为山名的寓意,是申请人善意打造品牌的独特展现。

 

申请商标“天全山”整体象征着一座山峰,三个字作为一个完整整体识读,并不可随意进行拆分。即便是强行将其拆开,“天全”也有着独特且广为人知的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为地名。

 

本案中,“天全山”指向一座“山峰”,显然并不指向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天全山”自古即得到大量书籍、文献记载,始终是作为一座山出现的,并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所包括的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重要部署,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为了将商标和申请人形成紧密的对应性,更好的宣传企业品牌,申请人已经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申请商标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之申请商标本身所表现出的独特设计及丰富寓意均表现了申请人对该品牌寄予的厚望和用心打造,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中的“天全山”三字从古至今都为一个整体,指一座具体的山峰名称,并不可进行拆分识读,且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无任何关联。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2660972号“天全山”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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